買房停車位要怎麼看?

停車位依法規產權登記有下列三種分類: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

 

一、法定停車位

根據內政部發布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59條》,建商在蓋房子的時候,會依據建物總樓地板面積的多寡,設置一定數量的停車位給住戶使用,這就叫做法定停車位,大樓住戶們是共有的,目前停車位大多都是這個類別。

 

不過因為法定停車位早期法規不完善,所以導致登記方式不一,有些以「主建物」方式登記,具有獨立產權,可移轉給任何人,而另一種則是採「公設」方式登記,無獨立產權,若想單獨移轉,只能賣給同大樓住戶。

 

政府為了解決產權登記紊亂問題,從1991(民國80)年9月18日以後取得建造執照的社區大樓,一律規定要以「公設」方式登記產權,代表只能賣給同一社區的住戶,而公設登記又會因是大樓所有權人共有,還是部分所有權人共有,進而再分「大公」、「小公」。

 

權狀登記為公共設施,如果是登記『大公』,代表停車位的產權與使用權是「全體住戶共有」,看是要抽籤還是輪流的方式,由住戶共同協商如何使用;如果是登記『小公』則是特定住戶擁有使用權。所以法定車位屬於有產權但沒有獨立權狀的車位,未來賣掉房子時,要一併賣出。

 

二、增設停車位

這是指在法定停車位以外,建商以剩餘的樓地板面積,在規定內自行加設停車位,可登記為公設或主建物,但要注意如果增設停車位與法定停車位在同一樓層,且使用上兩者沒有任何區別,那就只能依照法定停車位的登記方式,以「公設方式」登記,代表車位持有人若想移轉出售,只能移轉給同社區住戶。

 

但如果建商讓增設停車位擁有「獨立區域」、「自己的出入口」,且「有編列門牌」,就可以用「主建物方式」登記,具有獨立產權與獨立權狀,可以移轉出售產權給任何人。

 

三、獎勵停車位

政府為了解決停車問題,會以獎勵樓地板面積方式,鼓勵建商在蓋房子時,可以額外增設停車位,給大眾使用,而登記規則與增設停車位一樣,如果跟法定停車位同樓層,就只能用「公設方式」登記,不能賣給社區住戶外的人,但只要沒有同樓層,且有「獨立區域」、「自己的出入口」、「編列門牌」,就可以賣給任何人。

 

不過一定要注意,獎勵停車位是最常出現爭議的停車位類型,因為它的使用權與所有權是分開的,尤其在100年7月2日之後,獎勵停車位有明確規定,賦予它應該提供民眾使用的義務,代表雖然購買者有所有權,但其餘民眾也會有使用權利,因此容易產生我買的車位,我付的管理費,結果被別人停了的爭議,建議民眾要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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