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滅失」如何申請登記?作業流程看這裡!
◆何謂"建物滅失"?
所謂的「建物滅失」,是指建物在客觀上已失其存在,
或建物已頹毀已無法再供經濟上和生活上之使用。
由民法第758條反面解釋,建物既已滅失,在該建物上所為之破產登記,因標的物不存在。
※參考更多內政部地政司解釋函
◆建物滅失申請?
◾申請建物滅失勘查及建物滅失登記,得由建物所有權人申請,
如該建物「全部滅失」,而建物所有權人未於1個月內申請者,
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
◾申請人須填具登記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及建物所有權狀正本辦理,
如為土地所有權人代位申請者,可以免附建物所有權狀。
◾建物滅失後,為使地籍記載與實際情況相符,自應准許新建物所有權人,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1條規定,代位申辦建物滅失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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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建物滅失登記應檢附以下資料至各地政事務所辦理: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或建物勘查結果通知書。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4.權利書狀。
5.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申辦建物滅失流程
※圖片來源: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建物滅失規費基準
一、應繳規費收費基準如下表:
二、未滅失建物之建物書狀費每張新臺幣80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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