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書和斡旋金兩者的差異?有何優缺點?
◆「要約書」是什麼?
「要約書」是一份由買方提交的文件,表明其購買房屋的意願,
並由仲介業者代為交給賣方進行協商,與傳統的"斡旋金"不同的是,
提交要約書時,買方不需要支付任何金額。
當賣方同意買方提出的要約內容時,雙方便有義務簽訂正式的買賣契約,完成交易。
◆「斡旋金」是什麼?
斡旋金是買方在透過房屋仲介購買房屋時,為了與賣方協商價格差距而先行支付的一筆金額。
當買方的出價與賣方的開價存在差異時,仲介業者通常會要求買方支付這筆斡旋金;
若賣方同意買方的出價,這筆斡旋金會轉為定金,並且雙方有義務簽訂正式的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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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點】
▶要約書
◾ 條款內容受到政府法令規範,不易出現對消費者不利的不公平條款。
◾ 無需提前支付金錢,降低了交易風險。
▶ 斡旋金
◾ 支付斡旋金顯示買方對交易的誠意,提高成交的可能性。
◾ 提供賣方保障,確保交易的穩定性與可靠性,賣方較容易接受。
【缺點】
▶要約書
◾ 許多賣方對要約書的法律效力不甚認可,增加交易談判的難度。
◾ 雖無需支付款項,但違約金通常較高(約佔總價的3%),買方若反悔,違約責任較重。
▶斡旋金
◾ 買方需提前支付一筆金額,可能影響資金流動性。
◾ 若交易未能如期進行,斡旋金可能被沒收,導致買方財務損失。
◆要約書具法律效力嗎?
要約書和斡旋單相似,都會註明有效的議價期限,
在這段期間內,只要賣方尚未同意買方的出價,買方可以隨時撤回要約書,
若在期限內無法達成協議,則要約書將自動失效。
多數法院的觀點認為,
要約書的內容僅限於對房屋和價金的基本範圍作出初步規劃,其他買賣條件尚未達成一致。
要約書頂多具有「預約」的性質,而不構成正式的房屋買賣契約。
根據內政部所制定的「要約書簽約注意事項」,要約書明確屬於預約性質,
這意味著買賣雙方在簽署要約書後,仍有義務繼續協商並簽訂正式的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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