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可以分割或合併嗎?有哪些限制與法規?登記流程看這裡!
◆建物分割/建物合併是什麼?
主要針對已完成「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的建物,
若需要進行產權上的調整,「兩筆以上建號申請合併為一筆」就是「建物合併」;
而將「一筆建號申請分為兩筆或以上」就稱為「建物分割」。
◆建物分割/建物合併用途
▶ 建物分割
◾ 住宅大樓或商業大樓:業主可能希望將一個完整的樓層或區域劃分為多個獨立的單元。
◾ 個人業主可能會將大面積的住宅單元分割,以便出租或出售給不同的買家。
▶ 建物合併
◾ 指相鄰單位的所有權人希望將多個不動產單元合併為一個,以便於管理或進行大規模開發。
◾ 通常是公司或企業可能會需要將多個相鄰的商業單元合併成一個以擴大經營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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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單位:建物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申請人:申請建物測量應由建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公地管理機關)向建物所在地管轄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測量限制:
◾ 建物分割複丈:
1.辦理建物分割,應以已辦畢所有權登記,法令並無禁止分割,
及已經增編門牌號或所在地址證明,且其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之建物為限。
2.申請建物分割,應填具申請書檢同分割位置圖說、戶政事務所編列門牌
號證明及權利證明文件為之。建物為共有者申請建物分割時,應檢附協
議書註明其取得建物之權利範圍。經法院判決分割者,依法院確定判決
辦理。
※參考法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8條
◾ 建物合併複丈:
辦理建物合併,應以辦畢所有權登記、位置相連、構造相同及供同一使用之建物為限。
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建物申請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除另有協議外,
應以合併前各該棟建物面積與各棟建物面積之和之比計算。
申請建物合併,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合併位置圖說及權利證明文件。
設定有他項權利之建物申請合併時,應檢附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參考法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90條
◆應準備文件
◾ 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 建物(改良物)所有權狀。
◾ 他項權利同意書。(設定有他項權利之建物申請合併時檢附)
◾ 所有權人印鑑證明書。(不同所有權合併後持分共有人應有部分之價值無差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免附土地所有權人印鑑證明書)
◾ 門牌增編證明。(申請建物分割複丈時檢附)
◾ 分割或合併位置圖說。(申請建物分割或合併複丈時檢附)
◾ 身分證明文件。
◾ 其他應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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